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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com崇左警方破获2起特大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发布时间:2023-05-02 点击量:790

  bob.com(原标题:缴获疑似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苏铁”14株——崇左警方破获2起特大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2年4月12日,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破2起特大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缴获疑似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苏铁”14株。

  今年以来,崇左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公安保障。

  2022年4月上旬,崇左市森林公安局群力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线索: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某村村民李某孟在网上出售疑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苏铁”,且数量巨大。线索上报崇左市公安局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朱园春高度重视,指示森林公安部门要深挖细查,扩大战果,追缴赃物。

  2022年4月11日bob.com,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克服由于支援边境抗疫致使警力短缺的困难,抽调江州森林公安分局、凤凰山派出所、群力派出所共20名警力组成专案组,召开案件研判会,制定抓捕方案。4月12日bob.com,专案组民警通过网上假装跟李某孟购买野生“苏铁”,需亲自到现场提货,以不知道前往驮卢镇某村的路为由,将李某孟约出村口并将其抓获;同时,专案组民警在李某孟家里搜出疑似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苏铁”11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孟得知,李某孟在明知野生“苏铁”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经受不起利益的驱动,于2021-2022年开始到本村附近的山上采挖野生“苏铁”,共采挖了20株,以每株100~400元之间的单价,通过闲鱼平台、私下加微信聊价格卖出去了12株,非法获利数千元。此外,李某孟见有利可图,又以250元的价格跟同村的李某南买了3株,准备在网上非法出售。

  根据李某孟的供述,为扩大战果,专案组又马不停蹄地到驮卢镇某村开展法制宣传,张贴提供案件线索有奖、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公告。在法律的震慑下,2022年4月13日,驮卢镇某村李某南到群力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也曾到本村附近的石山上采挖6株野生“苏铁”,然后以250块钱的价格将其中3株野生“苏铁”卖给李某孟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2022年以来,在崇左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的坚强领导下,崇左市公安局认线清风”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崇左清山绿水。2022年第一季度,崇左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共破刑事案件23起bob.com,起诉数48人,取得了2022年第一季度开门红。

  【石山苏铁】属中国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别称山菠萝、少刺苏铁、神仙米,是苏铁科苏铁属植物,树干矮小,基部膨大成卵状茎或盘状茎,上部逐渐缩成圆柱形或卵状圆柱形。根、茎、叶、花、种子均可入药,但有小毒。根能祛风活络、补肾、治肠炎和痢疾;种子平肝、降血压;花能止血、益肾、固精。 德保苏铁

  【德保苏铁】属中国国家Ⅰ级保护植物,极其濒危。仅产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扶平乡约15.3公顷的石灰岩山坡。是苏铁科bob.com,苏铁属常绿木本植物,树干粗壮,圆柱形,[1]树干高可达40厘米,褐灰色,叶片顶生,直立,羽片三回羽状,馒形。 多歧苏铁

  【多歧苏铁】属中国国家Ⅰ级保护植物,极其濒危。分布云南省红河以北个旧、蒙自、屏边、河口等县(市)交界处bob.com,是世界上罕见的古老珍稀植物,它大约出现在2.8亿年前的古生代, 至1.8亿年前中生代侏罗纪进入繁盛时期。被喻为植物界的“大熊猫”,恐龙时代的“活化石”。

  【灰干苏铁】属中国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又称红河苏铁、灰杆苏铁、细叶苏铁等。分布于云南元江流域的个旧市保和乡和黄草坝乡,范围十分狭窄,多生长于低海拔的干热石灰岩向阳山坡的稀树灌丛中,成群落分布。直立,树皮纵裂;鳞叶呈披针形;大孢子叶柄为扁球形,种子圆球形。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